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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業的角度來講沒區別,無外乎是人和人之間的合作關系,很多時候股東之間也互稱合伙人。
但在法律層面上,兩者之間的差異還是很多的,
其中最大的區別在于,風險不同。
把生意裝進一個叫公司的載體里,公司的所有者就是股東,股權是連接公司與股東的紐帶。
把生意裝進一個叫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沒有實體只有合伙協議)的載體里,參與合伙的人就叫合伙人,合伙人通過合伙的份額確認自己的權利。
看起來似乎只是生意的載體不同,但差別就出在這個載體身上了,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叫法人(法律擬制人)。法人擁有自己的財產,用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如果資不抵債可以破產,股東只需要在注冊資本的限額內承擔有限責任。你可以理解為,法律幫你制造了一個傀儡,用來擺在前面承受傷害,股東躲在后面是安全的。
而合伙就不同了,無論是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還是通過合同建立的合伙關系,本身都不具備法律認可的獨立法人資格,合伙一旦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那么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舉個例子,兩個朋友決定投資3萬塊合開一家寵物店,出資一人一半,利潤平分。那么他們可以選擇注冊一個合伙企業,也可以選擇注冊一個公司,用來做寵物店的經營主體(畢竟不是擺攤,墻上總得掛一張營業執照吧)。
剛開業不久,一只非常名貴的寵物狗死在了店里,需要賠償10萬元。。
區別來了,
如果當初兩個人注冊的是公司,那么股東受有限責任保護,兩個人最大的損失就是3萬元,賠光了所有的投資款大不了不干了,剩下的7萬元債務隨著公司的破產而消失了。
如果當初兩個人注冊的是合伙企業,那么全體合伙人要對寵物店的外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每個人至少要賠5萬,把店賠進去不算,還要再從兜里掏錢出來賠給人家。
那是不是說做股東一定比做合伙人好呢?
也不一定,法律給你多一重保護的同時一定會給你更多的負擔,股東的稅就比合伙人高了將近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