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公司對公戶有筆進賬10萬元,但是并沒有開具發票出去,另一方只需收款收據;如今以法人預備金的方式支取這筆錢,也沒有別的發票開進來,那么是不是要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是小型微型企業,2.5%企業所得稅,交2500元錢稅金之后,是能夠不用管發票的問題了,還是得后面還是得補齊發票來?
財務代理的會計說不用管了,可是朋友會計說還是得補齊,要不然后面注銷什么的會很麻煩,請教一下。
解答:
公司銷售產品沒有在次年匯算清繳結束前(次年5月31日)獲取貨物購進發票,其銷售產品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可是,如果在5年內補充獲取購進商品的發票,可以按照規定進行追補扣除,多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規定申報退稅。
國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以前年度應當獲取而尚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獲取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公司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如果公司可以補充獲取發票的,需及時補充獲取。
同時,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獲取發票的,還面臨著一層稅務風險,《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如果稅務機關稽查發現給予1萬元以下罰款,公司難道不冤枉嗎?
稅務風險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預備金的名義借出資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