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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閱讀
房老師我公司采購貨物一批,種種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此涉及增值稅的進項能否抵扣,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能否扣除的風險。
分析如下:
①由于增值稅進項扣除明確規定發票,形式比本質更重要,無論是否實際支付進項稅,進項都不能扣除。
②企業所得稅不能應用形式比實質性原則更重要,因為沒有明確的發票規定。所得稅費用是通過費用的本質來確定的,因此企業應根據實質性比形式性原則更重要,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扣除。
③稅務檢查所得稅時,稽查人員若不認可其證據的效力,可以結合據與主觀職業判斷,核定其扣除金額-----由此可知,如果“稽查不讓扣”“全額調增”,實質上是做了“成本為零”的核定。
④稅務檢查所得稅時,檢查人員認為企業涉嫌虛假采購、虛假成本等其他違法事實,必須提供證據支持。
在納稅實務中,對形式有明確要求的規定也比較多,這也是會計學習稅收政策時必須認真把握的地方。既不能忽略了稅收對形式的要求,也不能擴大形式重于實質的范圍。
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例子涉及相關重于實質的稅收規定。
1、增值稅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的差額納稅、扣減營業額時,必須提供“有效憑證”。《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如果收款方有增值稅納稅義務,則必須以發票作為扣減憑證。也就是說,就算支出是真實的,只要不能提供發票,也不能扣減營業額。
2、房地產企業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所扣的成本費用必須配有發票,沒有發票不能扣除。這是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明確規定。
3.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多項稅收優惠,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即使稅收高新技術企業,也不是企業實際從事高新技術。
如果像微軟這樣的公司是中國企業,如果不能提供這個證書,也不是高科技企業,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4、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按稅務總局與財政部的規定,必須要捐給政府或民政部認可的公益性慈善機構,才能算“公益性捐贈”。如果不是捐給政府或其認可的公益性機構,則不考慮捐贈的事實與實質,一律不被認為是公益性捐贈,不能稅前扣除。所以,從稅務角度參與決策,企業如果想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就不能直接捐給需要的個人,也不能捐給民政部名單之外的慈善機構。